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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查案没收追缴股票严禁纪检机关持有
日期:2013-11-07

    中央纪委昨天下发通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即日起对没收追缴的股票进行处理时,不得将被调查人员持有的股票过户到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下,严禁以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持股。
    针对目前查办案件中出现的“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持股”的个别问题,中央纪委昨天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没收追缴的股票进行处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由被调查人员或者其亲属将股票变现,所得款项划转至纪检监察机关指定账户,与其他涉案款项一并上缴国库;由被调查人员出具委托书,办案人员依据委托书将股票变现,所得款项划转至纪检监察机关指定账户,与其他涉案款项一并上缴国库;被调查人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涉案股票应当随案一并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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