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文件
营耐协发[2010]字第25号
关于对镁碳砖抽样收费及罚款问题的协调意见
由于质监部门违背2009年协会根据省质监局[2007]129号文件与其商定不到会员企业乱抽样乱收费的意见。企业反映强烈,协会决定代表会员对质监部门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投诉。并将投诉讨论稿报送分管副市长和质监局征求意见。分管副市长牟传智得知后,立即于10月27日下午紧急召开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路戈、副局长孙福阳、质监所所长佟铮;营口市耐材协会常务副会长刘英民、秘书长王朝阳参加的协调会议。
会议共同审阅投诉讨论稿,重新学习有关法规政策,明确以下意见。
一、质监部门不再到会员单位生产镁碳砖企业抽样收费。
会议明确镁碳砖生产没有定货合同不能生产。因用户(炼钢企业)所用的转炉、电炉、钢包等规格不同,镁碳砖使用部位不同。必须按用户所用的规格、质量、数量、设计与镁碳砖生产企业签定的供货合同进行生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按国家质监总局[2001]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辽宁省质监局[2007]129号文件《辽宁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都明文规定“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的;(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所以职能部门到按合同约定加工生产的企业抽样收费违反上述文件规定。协会保护会员利益,质监部门不再到会员单位抽样收费。今后无论国家、省、市职能部门再到会员企业抽样,一律用定货合同和整体承包合同(自产自用)进行拒绝。对2010年内在会员单位抽样收费的给予退回。
二、对镁碳砖生产中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暂缓处罚。
国务院令[2005]440号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没有对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需备案及罚款的规定。在国家质监总局[2005]第80号《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整并处罚3万元以下罚款。这两个文件企业见不到,职能部门从来没有宣传贯彻,更没有通知企业需到省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因企业不了解此规定,协调一致意见暂缓处罚。待职能部门进行宣传贯彻,企业了解此规定补办后,再发生不备案的进行处罚。
三、建议政府逐级申请撤销镁碳砖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镁碳砖产品必须按用户定货合同生产,用户按合同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使用,如有质量问题按合同追究。自产自用和按合同生产的产品,国家、省文件早已规定“不得抽样”。钢铁企业实行炼钢炉、钢包整体承包,按生产炉龄、钢水产量结算耐材费用。镁碳砖、铝镁碳砖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给用户砌筑钢炉、钢包。质量和维护决定生产企业的效益,促进保证镁碳砖产品质量。钢铁企业自我判断,镁碳砖企业自律,加之市场竞争激烈,完全能够保证产品质量。更重要的是镁碳砖生产企业均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建立系统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使企业质量管理由人制转为法制,有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协调会一致请示政府逐级呈请撤消镁碳砖(包括铝镁碳砖)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职能部门进行乱抽样、乱收费、乱罚款条件。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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