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通知》还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众一直非常关注,要求相关报告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其后,中纪委监察部刊发解读文章称,将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
《通知》提出的要求,显然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它要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然而,无论是随机抽查还是重点核查,它还是一种内部监督程序,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出现视野盲点,也增加了检查成本。所以,不如采用按照一定比例随机公开的方式进行检查,这样几乎可以从根本上消除部分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也容易发现报告不实的信息。尤其是让公众参与进来,也就意味着最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让人民来监督人民公仆,无论法理还是技术上的效果都会优于现行方案。
首先,中央已经明确推行新提任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这是渐进式推进公开的举措之一,主要解决增量的问题,但是存量的问题也需要逐步解决。也就是说,把“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转变为“每年按一定比例公开”,这也是降低阻力,保证改革稳步推进的较优方案。尤其通过每年按比例的公开,还明确了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信息公开的时间表,每年设定比例为10%,就意味着大约10年即可实现全面公开,或者采取逐年比例递增的方式推进,那也给全国人民以明确、稳定的预期,没有谁可以侥幸避开监督,也可以让公众集中精力形成监督的合力。
其次,无论是抽查还是核查,这种内部操作都存在调查成本较高、难度较大的问题,但信息公开则最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和难度。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而言,最了解的还是他们工作圈和生活圈内的同僚和群众,抽查与核查这些信息是否真实,最需要依赖这些人的参与。但是,信息如果不能公开,有关部门只做个别式的了解和调查,这是难以掌握全面信息,很容易挂一漏万,公众即便有线索也无法及时有效地提供。
再次,因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被处分的干部信息也应该公开,方便群众监督,防止处分落空。《通知》明确不按时、不如实报告的领导干部要被追究责任,其中包括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这种处分规定值得赞赏,不过,它还可以增加更详尽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没有按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则应该公开其有关事项接受公众监督,并且公开其被处分、追究责任的信息。这样既能让公众全面参与反腐倡廉工作,同时也能对其他领导干部起到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确保处分落实到位。
依法实施包括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现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中央已经明确了这个领域的改革方向,在一些地方也已经推行试点工作,那么就应该尽快推进这场顺应民心、党心的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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