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镁砂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环保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
辽环函[2010]599号
鞍山、营口、丹东、抚顺市环保局、镁办及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镁质材料行业的环境监管,做好2011年度镁砂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环保资质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镁办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加强对资质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监管,确保企业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各有关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将环保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报送省环保厅、省镁办备案。
三、各有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落实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省环保厅、省镁办将对企业的环保资质进行联合审核,环保排放达标企业信息将在省镁办网站和中国镁质材料网上予以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省环保厅,张钊 024-86625248 、 15204060155 省 镁 办,夏微 024-23832030 、 13804017580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在线交流: 121552308
3028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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