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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业耐材有限公司35.53%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日期:2011-01-24
    豫产交公[2011]3号
    受有关单位委托,河南省矿业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35.53%股权通过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价为:346万元。
    一、该公司注册资本836万元,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冶金原材料、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销售;矿产品销售;仓储;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在职职工62人(不含予治贸易公司员工),离退休人员64人。
    二、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经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豫国资产权[2010]19号)。
    三、截至2010年4月30日,经评估该公司资产总额1968.87万元、负债总额995.28万元、净资产973.59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备案。
    四、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应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该公司股东除外),注册资本4000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且无不良记录,具有投资经验的金融机构优先;(4)申请受让时应书面提出符合该公司发展方向的三至五年发展规划,并经评审;(5)在申请受时须提供不低于挂牌价的资金支付能力证明;(6)同意执行《省矿业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同意该公司继续聘用 现有职工。
    五、其他须披露的事项:
    (1)意向受让方在决定参与受让时,应对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进行详实、细致地了解,对受让股权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地认识,中心不负责解决各方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矛盾,并不对股权转让而形成的各类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2)成交后受让方应在3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转让方,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由转让方将其股权再行挂牌转让,再行转让的价款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本次股权转让在同等转让价格和支付条件下,该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六、公告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4日17:30。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有意受让者(包括优先购买权人)请在公告期内到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向中心交纳保证金300万元整(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和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联系人:王女士 任女士 联系电话:0371―66285716 66285717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20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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