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耐协:建议撤销镁碳砖(包括铝镁碳砖)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报告
日期:2011-04-18
国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人民的拥护。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镁碳砖生产的实际,应撤销镁碳砖(包括铝镁碳砖)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法规文件依据:
按国务院令[2005]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监总局[2010]第13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二、撤消镁碳砖(包括铝镁碳砖)生产许可证管理理由
镁碳砖是钢铁企业砌筑炼钢的转炉、电炉、钢包炉衬用砖,从生产到使用没有对生命财产直接威胁,也没发生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事故。
(一)镁碳砖CB/T22589—2008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按《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抽样,没有保留按工业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必要。
(二)、炼钢企业实行炉、包整体承包,镁碳砖产品属自产自用。镁碳砖产品不进入贸易市场销售。无论国内销售还是出口,没有定货合同不能生产。因炼钢企业所用的转炉、电炉、钢包等规格不同,产品使用的部位不同。必需按用户定货合同要求的规格、质量、数量进行生产。如有质量问题按合同追究。现炼钢企业实行钢炉、钢包等耗耐火材料整体承包。镁碳砖生产企业承包后,用自产自用镁碳砖、铝镁碳砖砌筑,炼钢企业按使用炉龄和钢水产量给予结算,用户钢水产量越高,镁碳砖企业效益越好。促进企业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按《新办法》产品自产自用“不得抽样”。
(三)、生产企业均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现质量管理法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引进世界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建立起系统的、完善的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和规章制度,有效的保证产品的质量。国内外用户来采购定货,均以ISO9000认证做质量保证依据。
(四)、炼钢企业自我判断,镁碳砖企业自律,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经几十年供货关系,炼钢企业对镁碳砖企业了如指掌。企业深知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不断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只有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产品才有市场。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企业才得以发展壮大。也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
(五)、取消职能部门借许可证管理乱抽样、乱收费、乱罚款滋生腐败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六十六条“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检察机关责令退还”。
职能部门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质监总局、辽宁省质监局“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规定,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以来到2007年底,采取到镁碳砖生产企业不抽样,只是开据一次收取检验费2600元至3400元;协会追查后给个别企业退款。又改为抽样收取检验费。协会多次协调制止无效。对违规乱抽样检验某产品某项不合格,地方职能部门就几十万元对企业罚款。企业领导说:“不知怎么办企业不违规、不受罚,只有不办企业才能不被罚”。
由于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质量保证;用户对产品质量的信任同时还有合同制约;产品自产自用;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不得抽样”。不需继续进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继续纳入许可证管理只起到职能部门乱抽样、乱收费、乱罚款,滋生腐败的条件。
三、影响营口市经济发展
营口市有丰富的菱镁矿资源,生产镁碳砖所需主要原料,是中国乃至世界镁碳砖产品的主产区。全国约有100多家镁碳砖生产企业,营口市生产企业达83家,占全国约80%,年产量、出口量均占全国总量的80%左右。是地方主要支柱产业。职能部门利用该产品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违反“不得抽样”和“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规定,到企业抽样、收费、罚款,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干忧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有的企业家提出“这种违反规定乱抽样、乱收费、乱罚款的环境,本地企业哪能安心在本地发展,投资商了解此情况哪敢到此地投资办厂。”
综上述理由,建议有关部门呈请撤销镁碳砖(包括铝镁碳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