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公告,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拟向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不超过3亿元的借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类贷款所容许之利率上限。
根据天山股份与中材财务公司2013年度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其中贷款服务收费标准为:中材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其它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允许的最低水平,并且不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其资产就上述信贷服务做出抵押;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同期服务费的最低标准;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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