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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水泥企业脱硝监管 严禁脱硝设施无故停运
日期:2014-05-19
  云南省环保厅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强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和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加强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督促水泥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严禁脱硝设施无故停运。
  《通知》要求,各水泥企业要对脱硝设施的设计、设备选用、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全部实现脱硝还原剂自动投加、计量,严禁脱硝设施无故停运。现有水泥窑脱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需报云南省环保厅总量处审查。新建水泥窑必须配套安装脱硝设施。现有水泥窑(熟料生产规模在1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建成烟气脱硝设施,。
  《通知》强调,水泥企业要在水泥窑排气筒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按规定每季度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
  加强对水泥窑烟气脱硝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所有水泥窑烟气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实时监控脱硝系统的运行情况;水泥企业必须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账。
  《通知》明确,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水泥企业于2014 年9月30日前完成CEMS及DCS等整改任务,2015 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对达不到上述整改任务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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