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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四川广汉三星堆水泥股权转让诉讼判决
日期:2014-06-1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诉讼一审判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受让四川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13名股东所持的100%股权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2年8月24日在《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了详细披露。投资者如需了解案件详情,请参阅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关于原告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徐伟强先生、刘礼国先生、徐联胜先生、林宽德先生、刘明燕女士、程东庆先生、徐联盟先生、孙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等13名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股东,起诉本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没收定金3,000万元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与本被告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关于本公司起诉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徐伟强先生、刘礼国先生、徐联胜先生、林宽德先生、刘明燕女士、程东庆先生、徐联盟先生、孙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应天行先生,要求被告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定金六千万元及利息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徐伟强先生、刘礼国先生、徐联胜先生、林宽德先生、刘明燕女士、程东庆先生、徐联盟先生、孙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连带共同双倍返还给原告股权转让定金6,000万元;(2)被告应天行先生对被告天行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天一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恒泰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徐伟强先生、刘礼国先生、徐联胜先生、林宽德先生、刘明燕女士、程东庆先生、徐联盟先生、孙富松先生、李元洪先生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所涉及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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