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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4-08-11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办法》称,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办法》要求,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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