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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首次建立境外投资负面清单
日期:2014-09-10
    商务部9日发布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副司长方蔚9日在出席厦门投洽会“2014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信息发布会”时表示,新修订的《办法》将于10月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存在的情形,首次建立境外投资的负面清单。
 
    《办法》规定,对我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取消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5个工作日。《办法》明确了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
 
    下一步,商务部将加强宏观统筹规划,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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