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福建水泥董事会发布公告,经审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厂、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国顺物流有限公司水泥涨价分成款2,548,294.26元及从2013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同时,福建水泥漳州水泥厂、福建水泥负担案件受理费27186元,福建水泥漳州水泥厂负担案件鉴定费43726.05元。福建省国顺物流案件受理费负担51745元,鉴定费22669元。届时福建水泥表示此判决对公司2014年度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论对方是否接受该判决结果,福建水泥将在规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