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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日期:2015-0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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