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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15-02-03
    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相互保险组织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于2月2日正式发布。《试行办法》针对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以及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准入门槛和具体的监管规则。
 
    《试行办法》规定,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须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此外,该组织的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同时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对于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试行办法》则要求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同时具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此外,该组织须在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开展专门业务或经营区域限定在地市级以下行政区划。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或其他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则可以适当降低设立标准,但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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