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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15-06-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15:00-2015年6月24日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15:00至2015年6月24日15:00。
 
  2.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9.63, -0.19, -1.93%)”或“公司” )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陈德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7人,持有(代表)公司1,013,833,1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3987%,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932,889,5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1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80,943,6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33%。
 
  9.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3,282,13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56%;
 
  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35%;
 
  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520,7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3%;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二)《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3,282,05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56%;
 
  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35%;
 
  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520,67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2%;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三)《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3,282,05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56%;
 
  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35%;
 
  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520,67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2%;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四)《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3,282,05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56%;
 
  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35%;
 
  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520,67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2%;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五)《关于201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0,431,56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195%%;
 
  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6697%;
 
  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431,56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5%;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7%;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回避表决。
 
  (六)《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3,282,05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56%;
 
  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35%;
 
  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520,67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2%;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9%;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七)《关于公司与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0,431,56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195%%;
 
  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6697%;
 
  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0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431,56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5%;反对542,3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7%;弃权8,7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回避表决。
 
  (八)《关于补选张春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3,282,05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56%;
 
  反对542,122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35%;
 
  弃权8,98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520,67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2%;反对542,12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7%;弃权8,98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靖宇、郭晓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靖宇、郭晓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附件:张春生先生简历
 
  张春生,男,汉族,云南通海人,1965年3月生,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4月入党,函授专科,工程师。历任云南铝厂电解一分厂三车间副主任、二车间主任、副厂长,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电解一厂厂长、生产部主任、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主任、机关第五党支部书记,云南涌鑫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云铝涌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云铝沥鑫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云南云铝泓鑫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春生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应资格和能力,任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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