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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08-20
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中小企联〔2007〕2号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郑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渠道获得,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河南省下达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 (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所需资金;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 (四)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奖励; (六)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举办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的奖励,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并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局收到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初审资料后,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按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经过评审的申报项目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无偿资助专项资金或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专家评审等费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日期以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市中小企业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拨付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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