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大会没有否决议案,也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31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5年8月31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蒋英刚先生由于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与会董事推举董事周传良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六)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74,166,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42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73,595,8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70,9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75%。
(八)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59,504,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2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8,933,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21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570,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75%。
(九) 董事3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 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895,4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8%;反对271,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233,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9%;反对27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属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2. 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770,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4%;反对33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10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339,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3. 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办法》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770,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4%;反对33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7%;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9,108,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6%;反对339,7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弃权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票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本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申明、廉军魁
(三)结论性意见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签章页。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