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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比率有望提至3%
日期:2007-11-13
     权威人士认为,中央和地方二八分成比例一旦通过,矿产原产地有望获更多补偿收益投入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
  11月9日,《财经》记者从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土资源部最近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征收比率由目前的1.18%逐步提至3% 。
  这份报告同时建议,将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改为中央和地方按2:8分成,从而加大地方的分成比例。
  上述方案如获国务院批准,有望在明年执行。
“二八分成”意义重大
  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认为,国土资源部对于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2:8的新分配比例建议,将改变既有的“中央和地方”及“地方与地方”间的利益分配格局,相较于征收比率提至3%的意义更为重大。
  按照1994年颁行至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此前,矿产原产地(通常是县级政府)最多能拿到五五分成中的50%,而实际分配中,则又远低于这一比例。
  正是由于原产地所获征收补偿十分有限,所以往往会纠缠于“价款收入”,以此获得更多收益。
  所谓“价款收入”,系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出让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按规定补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知情人士告诉《财经》,对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矿藏,是否收取“价款收入”一直界限模糊,一些地方往往根据自身理解做出不同规定,变相攫取价款收入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不高,未达商业勘查程度,按国家规定原则上不收价款。但由于一个矿区可能存在其他有价值的伴生矿,开采后能带来极高经济效益,此时若仅征收比例极低的补偿费而不收取价款,当地政府可能据此认为“国家权益未能很好地得到体现”。
有望理顺矿产有偿使用体制
  “一旦补偿方式有所改革,这一问题就会得到改善和解决,从而理顺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体制,利益格局会有新的调整,整个征收体系也会明朗化。”前述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说。
  他解释说,因为矿产资源原产地相对集中,所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来源地也很集中,2006年全国总计征收的逾50亿元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很大部分都来自几个重要的原产地。而一旦此次国土资源部的建议获国务院批准,则原产地将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补偿收益,集中力量进行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财经》另从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处获悉,一旦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方式发生改变,国土资源部将会制定配套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约束补偿费的使用方式。(《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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