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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出台《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日期:2007-11-22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能源政策,加强和规范对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四种类别,明确指出,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报检时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比较原《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办法》检验检疫机构对煤炭的检验监管已从原来的促进出口调整为宏观调控进出口,加强和规范对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办法》不再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规定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 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办法》规定,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办法》指出,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卸货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不能提供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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