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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航行长江干线
日期:2008-02-26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长江引航移泊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函》(交函财[2007]9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7]60号)规定,现将长江引航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施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
    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
    二、请你部长江海事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部长江海事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起迄航段及里程(公里)
宝山
太仓
35
 净吨    (马力)
0.52
 
宝山
南通/常熟
96
0.72
 
宝山
张家港/如皋
138
0.86
 
宝山
江阴/靖江
161
0.94
 
宝山
常州/泰州
215
1.12
 
宝山
镇江
273
1.31
 
宝山
扬州/江都/高资
298
1.39
 
宝山
南京
360
1.61
 
宝山
马鞍山
408
1.76
 
宝山
芜湖
454
1.91
 
宝山
铜陵
562
2.27
 
宝山
池州
600
2.39
 
宝山
安庆
658
2.59
 
宝山
九江
824
3.14
 
宝山
黄石
956
3.57
 
宝山
汉口
1093
4.03
 
 移  泊  费
  净吨   (马力)
0.29
各港 
港内移泊
说明:                                              
    1、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即每净吨(马力)引航费标准=0.405元+0.003315元/公里×里程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进整到分。
    2、引航船舶不足500净吨(马力)的,按500净吨(马力)计收。
    3、逢节假日或夜班(22:00—6:00)引航、移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节假日夜班加收100%。
    4、收费举例。如将1000净吨的船舶从宝山引航至江阴(引航里程161公里),应收取的引航费为1000净吨×(0.405元+0.003315元/公里×161公里)/净吨=940元。如该船舶在某港港内移泊,应收取的移泊费为1000净吨×0.29元/净吨=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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