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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日期:2016-08-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7日
上一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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