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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
日期:2016-08-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两部门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两部门指出,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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