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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重组可享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日期:2016-12-07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降杠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通知明确,要落实好八项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一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是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四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是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六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七是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八是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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