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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规范外国机构在华提供金融服务
日期:2009-04-3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4月30日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今年1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
 
    为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这一管理规定。
 
    这一管理规定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做了规定,分总则、审批、投资设立企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25条。
 
    这一管理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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