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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1月起施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1月起施行
日期:2009-11-04
针对近年来冶金企业发生的一些事故,11月1日起施行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冶金企业的工作场所作出一系列规定。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与此同时,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此外,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这个监管规定还指出,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管,适用这个监管规定。
冶金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根据11月1日起施行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这个监管规定指出,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管,适用这项规定。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根据规定,冶金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活动的资金投入。
冶金企业应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根据11月1日起施行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此外,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管,适用这个监管规定。(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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