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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17-04-11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17-3-13
    执行日期:2017-3-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3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决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中的“职业签证”修改为“Z字签证 ”。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文化部的批件申请Z字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Z字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Z字签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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