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全市菱镁产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要求,巩固全市菱镁产业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继续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规范、有序进行,现制定菱镁产业经营活动考核指导意见(菱镁产业恢复生产考核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水利局
2017年4月25日
鞍山市水利局菱镁产业经营活动考核指导意见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镁产业镁砂行业等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二、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三、市、县(含海城市、千山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辖区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五、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镁产业镁砂行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但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镁产业镁砂行业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不超过十年。
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生产建设项目仍需继续运行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重新编制或者补充、修改,并在方案服务期满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七、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主体工程同时编制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二)纳入主体工程实施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投产使用。
(三)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对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预防和治理措施
九、开办镁产业镁砂行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量、按价缴纳,征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