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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拟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央”等字样
日期:2017-09-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明确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2日在其官网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另有含义的除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用作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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