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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0-27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着力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 44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云南省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着力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 44号)精神,为推动全省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激励支持水泥行业落后、过剩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退出,促进行业升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以及由需要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自愿支付给淘汰退出产能企业的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相关支出,重点用于激励支持水泥落后、过剩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淘汰退出,不得挪用、挤占或用于平衡地方财力;补偿资金由获得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直接支付给出让产能指标的淘汰退出产能企业。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及使用范围:
 
   1.按要求淘汰退出的水泥熟料产能,包括:(1)落后产能,指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明确的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2)过剩产能,指上述落后产能以外的产能;
 
   2.第三方机构服务费:对第三方机构为全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退出落后、过剩和不具备竞争力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以及开展产能置换等工作提供服务给予支持;
 
   第五条  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水泥熟料淘汰退出产能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全省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完成公告名单内的产能;
 
   2.淘汰退出的过剩产能须自愿接受本办法奖励补偿标准,列入产能置换方案;
 
   3.按要求完成淘汰退出任务的产能。
 
   第六条  水泥熟料淘汰退出产能奖励补偿标准:
 
   1.落后产能,2016年和2017年底前淘汰退出的每吨奖励补偿10元,其中,2016年淘汰退出的由省级财政全额奖励,2017年淘汰退出的由获得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全额补偿;
 
   2.过剩产能,2016年至2020年底前淘汰退出的每吨奖励补偿15元,其中,省级财政每吨奖励5元,获得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每吨补偿10元;
 
   3.JT窑(即建通窑,下同)产能,2016年和2017年底前淘汰退出的每吨奖励补偿15元,其中,省级财政每吨奖励5元,获得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每吨补偿10元;
 
   4.云政办发〔2017〕44号文件下发前列入产能置换方案的水泥熟料淘汰退出产能,其产能指标用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项目建设的,对照本条上述标准全额予以奖励;产能指标用于实际控制人相同的项目建设的,省财政每吨奖励5元,其余部分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以下水泥熟料淘汰退出产能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财政同类资金支持的淘汰退出产能;
 
   2.未列入产能置换方案的产能;
 
   3.未列入全省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完成公告名单内的产能;
 
   4.2018年及以后年度淘汰退出的落后产能(含JT窑产能);
 
   5.未按要求完成淘汰退出任务的产能。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产能淘汰退出,企业补偿到位,奖励资金兑现”的原则,对水泥熟料淘汰退出产能进行奖励。
 
   第九条  企业淘汰退出产能后,不再建设水泥熟料项目的,奖励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章  补偿资金缴纳和管理
 
   第十条  依据云政办发〔2017〕44号文件,需要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根据企业自愿和“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按每获得1吨水泥熟料产能指标支付10元的标准,将需支付的补偿资金在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打入出让产能指标企业账户。具体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有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企业落实。
 
   第十一条  需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未按承诺和要求支付所获得水泥熟料产能指标补偿资金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撤销其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并函告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或办理该项目相关手续。
 
   第四章  奖励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再组织资金申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水泥行业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计划或产能置换方案时,要严格审核把关,一并上报淘汰退出产能项目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淘汰退出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初审或实地核实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复核结果,对符合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淘汰退出产能,研究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规定下达奖励资金至相关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按“产能 奖励标准”的方式,直接测算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淘汰退出产能项目。
 
   第十六条  各州市工业信息化委及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监督管理,淘汰退出产能通过考核验收、企业补偿部分到位后,奖励资金方可拨付到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淘汰退出项目的产能数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专家按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核定,对有疑义的淘汰退出项目进行实地核实。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的淘汰退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将淘汰项目情况、淘汰前中后影像资料等整理成卷,并向社会公告淘汰退出产能的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数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将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
 
   2.重复申报淘汰退出产能项目的;
 
   3.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条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要加强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1年8月18日印发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建〔2011〕3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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