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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08年正式收取央企国有资本收益
日期:2007-12-27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考虑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其他项目数额相对不大,将采取全额收取的方式。
 
    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
 
    这位负责人在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问时还表示:“以上收益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
 
    他说,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他表示,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除此以外,不另外规定扣减项目。
 
    该负责人强调,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0余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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