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2635542
热门关键词碳化硅 窑车轴承 铝矾土 硅砖 白刚玉 棕刚玉 石墨 莫来石 浇注料 冷等静压机 镁砂 石英砂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日期:2018-07-16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上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1
服务热线:010-62635542  传真:010-62637042  电子邮件:ncsqwk@163.com

在线交流:  给我发消息 121552308  给我发消息 302817315
Copyright © 2003-2019 nhcls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40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