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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日期:2010-06-2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5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管道规划与建设,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法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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