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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日期:2018-11-16
  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公告〔2018〕155 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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