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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股权可作为资本用于投资其他公司
日期:2008-08-29

福建省工商局日前出台了《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股权也可作为出资,用来投资于其他公司。但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据了解,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

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投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境内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居民。而股权公司则应是在福建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资公司是在福建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办法》要求,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已足额缴纳、依法可以转让。未实际缴纳的股权,设定质权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另外,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且,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以股权出资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两年(投资公司五年)内实际缴纳后,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提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新华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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