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就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范性规定。
2号解释指出,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的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中国资本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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