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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限额定为2200万吨
日期:2008-10-15

    商务部13日发布2008年第80号公告,明确2009年我国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200万吨。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单位需具备以下几点: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近三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原油储备占本企业经营数量的比例不低于国家法定要求;企业无走私、违规、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等。商务部受理申请时间截止至20081120日。
 
   
商务部将通过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请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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