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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04-1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4/P0201904084295717714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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