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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预收汇比例调增至25%
日期:2008-12-25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企业出口预收汇比例调增至25%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3日下发通知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调增至25%。

    外汇局表示,此举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外汇局23日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通知》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通知》指出,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通知》适用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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