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南》(征求意见稿),涉及水泥行业相关内容如下:
青岛、东营、威海、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没有资源的地区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日照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博山区、沂源县、台儿庄区、山亭区、长岛县、临朐县、曲阜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等13个县(市、区)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中对水泥熟料及粉磨站准入要求。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规模不应小于4000吨/日,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自备原料矿山,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落实绿色矿山发展要求。新建水泥粉磨项目,生产规模不应小于60万吨/年,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落后产能淘汰、减量置换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相关要求,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
Environmental access guidelines for the cement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环境管控责任,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三线一单”要求,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省水泥行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水泥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水泥行业 Cement Industry
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3.2环境敏感区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
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区域。
3.3最大频率风向 Maximum frequency wind direction
指一年四季某地盛行一种主流风向,以近20年气象统计数据为准。
3.4绿色矿山 Green mine
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Cementkiln co-processing solid waste
指通过高温焚烧及水泥熟料矿物化高温烧结过程实现固体废物毒害特性分解、降解、消除、惰性化、稳定化等目的的废物处置技术手段。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本指南主要引用下列文件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50295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50558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HJ 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Z/T0318 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B37/836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7/237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6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
5.1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还应符合环境卫生规划的相关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还应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并与地方现有及拟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统筹规划。
5.2 原料矿山选址应符合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关要求。严禁在“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和重要交通线、海岸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5.3 新(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5.4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原则上应靠近原料矿山,粉磨站原则上应靠近市场,杜绝落后生产能力和污染项目转移。粉磨站应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
5.5 青岛、东营、威海、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没有资源的地区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日照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博山区、沂源县、台儿庄区、山亭区、长岛县、临朐县、曲阜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等13个县(市、区)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中对水泥熟料及粉磨站准入要求。
5.6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定。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拟建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需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或环境质量现状虽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但拟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不得准入。
6.1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规模不应小于4000吨/日,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
6.2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自备原料矿山,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落实绿色矿山发展要求。新建水泥粉磨项目,生产规模不应小于60万吨/年,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3 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落后产能淘汰、减量置换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相关要求,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按照表1推算确定。
表1 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
核心工艺设备
水泥回转窑外径
水泥熟料产能(吨/天)
新型干法
回转窑
Φ=2.8米
500
Φ=3.0米
800
Φ=3.2米
1000
Φ=3.5米
1500
Φ=4.0米
上一条:利比里亚众议院审批通过水泥公司投资激励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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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1总则
2适用范围
3术语和定义
4规范性引用文件
5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6规模、生产工艺与装备
下一条:河北沧州水泥研讨会召开:要求水泥行业要恪守市场协同自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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