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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日期:2019-10-12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上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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