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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日期:2019-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日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条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七条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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