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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日期:2020-01-0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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