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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9-10
  国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0年8月24日
 
  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水利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全面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引领和支撑保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行业战略科技力量,是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水利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研究以及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为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需求引领、问题导向、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建设与运行的科研实体,人财物管理须相对独立。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验收、评估、改革重组等工作;批准重点实验室设立、调整、撤销等重大事项;成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强化学术指导。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在重点实验室布局、立项、验收、运行、考核评估、调整等各个环节发挥咨询指导作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水利行业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
 
  第八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水利部相关要求,将重点实验室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在物理空间、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实验室支持和倾斜,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运行经费;
 
  (三)加强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年度考核等工作,配合水利部做好建设验收、定期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目标定位,集中优势科研资源,凝聚优秀科研人才,打造稳定科研团队,积极承担水利重大问题研究和应急攻关等专项科研任务,密切关注本研究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趋势,定期报送工作报告和代表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水利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水利中心工作需求,凝练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重点实验室领域布局,发布建设指南,科学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集中优势资源、调动优势力量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主题聚焦、目标明确、特色鲜明;
 
  (二)研究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原始创新能力强,具有代表性研究成果;
 
  (三)拥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具备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研究场所相对集中,拥有先进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五)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申请建设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可通过认定方式直接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的,列入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正式纳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十三条 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建设期为1~2年。
 
  第十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完成建设的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依托单位应于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申请,建设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选聘,报水利部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设置重点实验室秘书岗位,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人才队伍梯队建设,既要关注高水平人才培养与引进,又要加强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严谨治学,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积极主办、承办、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强化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研究成果共享与转化应用机制,切实提高研究成果对实际工作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及水利部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落实依托单位以及重点实验室有关人员保密责任,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主任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单位报水利部批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主要考核评估重点实验室研究解决水利重大问题的能力和支撑水利中心工作的成效。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自行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度考核结果是定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原则上每3年一次,评估要求及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在项目申报、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退出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可围绕水利中心工作需要,结合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改革重组,不断优化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组成结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水利部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水国科〔2003〕3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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