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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炭法》上报国务院 多头管理有望简化
日期:2010-08-12
  8月11日,本报记者从煤炭信息研究院获悉,《煤炭法》修订稿目前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相较旧法,新《煤炭法》在多处有突破。
  据本报记者了解,新《煤炭法》将重点突出两点,一是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二是强调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此外,还涉及煤炭开发准入制度、矿区环境保护、矿工权益维护等内容。
  “现行《煤炭法》与当前的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和企业发展机制存在诸多不协调、不适应的地方,突出表现在行业管理职能分散、煤矿企业税费制度不合理、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方面。”参与《煤炭法》修订全过程的煤炭信息研究院能源安全研究所所长刘文革说。
  煤炭多头管理有望简化
  现行《煤炭法》实施于1996年8月29日,修订则始于2005年3月,至今5年有余。
  “通过对《煤炭法》的修订,希望能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煤炭管理体系。现行煤炭监管部门偏多,需要借助《煤炭法》协调各部门职责。”刘文革说。
  《煤炭法》修订送审稿就强调:“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有参与《煤炭法》修订人士表示,“上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即为国家能源局,《煤炭法》将提升能源局在煤炭行业管理中的地位。强调‘按照职责分工’,意味着从法理上约束一些部门的越权行为。”
  开滦煤炭集团人士给记者列举称,“煤炭企业上级主要监管部门包括国资委、发改委、国税、地税、安监局、工商、地矿局、国土资源、质检等。对于地方煤炭企业而言,与之打交道的部门更多而杂。”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在一次演讲中举例称,一家地方煤炭企业在2009年全年就收到500份由不同部门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
  方君实直言,“现行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由于煤炭体制变化比较频繁,发改委、工信部、安全监察、煤监局等多个部门都有煤炭职能,监管比较弱化,存在职能不清、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责不对等问题。”
  矿区将实行“价值划分”
  相较现行《煤炭法》,《煤炭法》修订送审稿突出“煤炭规划”作用,并将其单列一章。
  《煤炭法》修订送审稿将“煤炭规划”划分为四类: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
  其中,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将确定煤炭工业发展方针、发展目标、勘查开发布局、生产总量和重大政策措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将确定煤矿建设项目及项目开发时序,提出煤炭生产开发要求。
  按照《煤炭法》修订送审稿,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是上述四大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者。矿区总体规划按照矿区煤炭资源储量和规划规模,由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分级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
  此外,修订送审稿把矿区依据价值分为三类——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
  不同的分区意味着开发策略的不同。特殊和稀缺煤种矿区将采取保护性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是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三区’由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公布。上述规划批准实施后,不得擅自变更。”刘文革告诉本报记者。
  但是,对于《煤炭法》修订能否尽快完成,前述参与修订人士均表示尚无时间表。而作为《煤炭法》母法的《能源法》亦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规划中的预备项目。[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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