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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要求
日期:2010-09-20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19日)周日晚间发布修订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经修订后的工作指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统一适用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审核工作和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备案工作。此外,全面精确的界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审核、股东要求、监管等事项。
规范审核程序
修订稿显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界定股东要求
修订稿称,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此外,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并且,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
重申“一参一控”
修订稿在重申“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此外,并要求不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
诠释持股期限
对于入股股东的持股期限,修订稿在原有的60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如果参与增资的股东持股期限尚未届满,其新增股权在持股期限内也不得转让。
此外,修订稿表示,商业银行行使质权取得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应当自取得股权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明确指引范围
最后,修订稿表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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