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683230569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杂志订阅
首 页
供应专栏
|
求购专栏
|
行业动态
|
在线报价
|
产品设备
|
价格行情
|
会议展览
|
综合信息
|
招标项目
|
市场分析
|
国际动态
|
钢铁行业
|
专利
|
会员
水泥行业
|
玻璃行业
|
有色行业
|
陶瓷行业
|
石化行业
|
电力行业
|
窑炉行业
|
期刊杂志
|
统计资料
|
技术信息
|
行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招聘
|
求职
热门关键词
:
碳化硅
窑车轴承
铝矾土
硅砖
白刚玉
棕刚玉
石墨
莫来石
浇注料
冷等静压机
镁砂
石英砂
当前位置 >>
耐火材料商情网
>>
综合信息
>> 财政部全面规范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
财政部全面规范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
日期:2010-09-27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抑制乱收费现象,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概念、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报财政部审批或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性基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办法》要求,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草案,分别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办法》强调,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中央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把握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认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本文来源:财政部网站)
下一条:
人民币中间价下调181点 创2008年6月以来新低
1
相关信息
·
李强同加拿大总理卡尼会谈
·
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在京召开 蔡奇出席...
·
两部门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
外交部:中方愿同各方一道 在极地领...
·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
·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党组会议
行业动态
·
酒钢集团选矿厂1月份磷酸盐耐火泥浆...
·
宏电铁合金公司2026年1月份无水炮泥...
·
东兴铝业公司嘉峪关分公司2026年1月...
·
鸡西市石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
·
瑞尔竞达北交所IPO上会 致力耐火材...
·
中钢洛耐院“垃圾焚烧发电用碳化硅...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交换链接
服务热线:13683230569 电子邮件:ncsqwk@163.com
在线交流:
121552308
302817315
Copyright
©
2003-2025 nhcls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4054号-1
首都互联网协会
北京文化市场举报热线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