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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销毁49700件侵权陶瓷产品
日期:2020-11-27
  11月24日,德化法院执行局、生态庭7名干警在德化县某陶瓷厂内就地集中销毁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陶瓷产品,该批侵权陶瓷产品共计49700件,价值约34.6万元。
 
  案情回顾:
 
  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他人著作权产品
 
  郭某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祥龙赐福》于2016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2019年初,郭某峰发现德化县某陶瓷厂未经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与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其享有的美术作品《祥龙赐福》的著作权,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19年7月30日,郭某峰向德化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德化县某陶瓷厂住所地涉嫌侵权的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经现场清点:涉嫌侵权产品半成品杯子38000个、底座3000个、茶海2500个、茶壶4000个,成品200套。
 
  作品《祥龙赐福》及登记证书
 
  裁判结果:
 
  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销毁侵权产品
 
  2019年8月19日,郭某峰向德化法院提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化县某陶瓷厂未经著作权人郭某峰允许,自行生产、销售与美术作品《祥龙赐福》相同或近似的仿制产品,侵犯了郭某峰的著作权,根据德化县某陶瓷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以及郭某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判决德化县某陶瓷厂立即停止侵犯美术作品《祥龙赐福》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赔偿郭某峰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等。
 
  德化县某陶瓷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20年4月15日判决驳回德化县某陶瓷厂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执行情况:
 
  赔偿款执行到位并集中销毁侵权陶瓷
 
  判决生效后,德化县某陶瓷厂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21日,郭某峰向德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该案承办人立即对德化县某陶瓷厂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扣划,郭某峰与德化县某陶瓷厂就剩余赔偿款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对侵权产品进行集中销毁。
 
  11月24日,法院干警及郭某峰、德化县某陶瓷厂负责人等各方当事人均到达侵权陶瓷存放的厂房现场,对侵权陶瓷的数量清点无误后,价值34.6万元的49700件侵权陶瓷被悉数销毁,全程耗时2小时29分钟。
 
  作为“世界陶瓷之都”,陶瓷产业是德化县的支柱产业,但对于陶瓷产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德化法院立足实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专项执行行动为契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涉陶瓷侵权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拘传、拘留侵权被执行人,集中销毁侵权陶瓷,曝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人及企业等强制措施,有力打击了侵权盗版行为,为德化陶瓷产业的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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