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683230569
热门关键词碳化硅 窑车轴承 铝矾土 硅砖 白刚玉 棕刚玉 石墨 莫来石 浇注料 冷等静压机 镁砂 石英砂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日期:2020-12-2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20〕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上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条: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1
服务热线:13683230569  电子邮件:ncsqwk@163.com

在线交流:  给我发消息 121552308  给我发消息 302817315
Copyright © 2003-2025 nhcls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40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