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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2-24
    国家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加快推进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实现“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通办”公证事项不受地域限制。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公证书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应当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学历、学位、驾驶证等权威数据的,当事人可不提供原件。
 
    二、改进办证服务模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及相关链接,了解公证机构、公证员信息,查阅告知事项,在线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要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对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全面落实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三、认真核查确保办证质量。公证机构、公证员要通过核查教育、公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确保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出现错证、假证。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4日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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