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683230569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杂志订阅
首 页
供应专栏
|
求购专栏
|
行业动态
|
在线报价
|
产品设备
|
价格行情
|
会议展览
|
综合信息
|
招标项目
|
市场分析
|
国际动态
|
钢铁行业
|
专利
|
会员
水泥行业
|
玻璃行业
|
有色行业
|
陶瓷行业
|
石化行业
|
电力行业
|
窑炉行业
|
期刊杂志
|
统计资料
|
技术信息
|
行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招聘
|
求职
热门关键词
:
碳化硅
窑车轴承
铝矾土
硅砖
白刚玉
棕刚玉
石墨
莫来石
浇注料
冷等静压机
镁砂
石英砂
当前位置 >>
耐火材料商情网
>>
综合信息
>> 最高法:个人非法集资超20万元将追刑责
最高法:个人非法集资超20万元将追刑责
日期:2011-01-05
本报讯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解释》具体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非法集资活动中虚假广告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解释》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在政府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政府不会为这些公司造成参与者巨大损失而埋单,但是会最大限度的收缴非法集资公司的资金,在变现后返还给参与者。
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
【解读】
非法集资超30人可追刑责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将追究刑责。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实际上,《解释》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入罪标准更严厉了。在人数上,以前个人是30户,现在变成了30人,以前“户”的标准很模糊,一家三口也是一户,祖孙三代也是一户,这次制定后明确了这个问题。
《解释》增加了一个条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个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追刑责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目前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
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解释》首次明确认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对这类行为予以打击。(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下一条:
人民币中间价下调181点 创2008年6月以来新低
1
相关信息
·
习近平致电祝贺图瓦德拉当选连任中...
·
王沪宁会见巴基斯坦国民议会议长萨...
·
中共中央致电祝贺越南共产党第十四...
·
2025年全国群众安全感为98.23%
·
李强主持召开专家、企业家和教科文...
·
赵乐际同巴基斯坦国民议会议长萨迪...
行业动态
·
来宾广投银海铝首台420kA全石墨阴极...
·
宏宇新材料1月份铁包喷枪溜槽整体耐...
·
德国海德堡集团客户莅临郑州瑞泰耐...
·
北京利尔与通辽市库伦旗、辽宁和展...
·
酒钢集团选矿厂1月份磷酸盐耐火泥浆...
·
宏电铁合金公司2026年1月份无水炮泥...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合作
|
友情链接
|
交换链接
服务热线:13683230569 电子邮件:ncsqwk@163.com
在线交流:
121552308
302817315
Copyright
©
2003-2025 nhcls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64054号-1
首都互联网协会
北京文化市场举报热线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中国政府网